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一0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
9之1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四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可稽,原審未予查明,逕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為處刑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或裁定)始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明,如判決(或裁定)尚未確定,要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刑罰權之對象業已消滅,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依檢察官之聲請判處被告所犯賭博罪罰金二千元,固屬違法,但被告已死亡,該判決因無從送達於被告,而無法確定,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故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趙文淵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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