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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