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30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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