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隆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隆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隆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判處罪刑確定,上開各罪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於民國109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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