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朝文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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