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張勝賀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確認之訴可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8,495元,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