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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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