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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