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被告 葉礎瑄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5年度訴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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