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吳佳玲 被告 林青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