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 徐智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請求之聲明即表明應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惟其請求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聲請人如係請求損害賠償,應提出聲請人之報稅資料及各項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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