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丙○○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姓名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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