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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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46號抗告人 魏高明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 戴東麗 間因101年度重國字第4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書狀內容,係爭執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單位負擔云云,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無關聯,抗告人若仍欲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