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9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