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陞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舊制勞工│臺灣銀行│108年6月12日│1,504,593元│AM0000000│││退休基金│武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