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統一證券投│統一中小│11-D0-00-0000000-0│1│6657.80│││資信託股份│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