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魏憶龍 律師即 賴見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上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趙盈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