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