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所竊取森林副產物鐵杉菇六塊之山價尚待鑑定,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