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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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所竊取森林副產物鐵杉菇六塊之山價尚待鑑定,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