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花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冬蘭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06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以:被告葉冬蘭為設在花蓮縣○○鄉○○村○○路○街73之1號「老地方雜貨店」號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起,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之犯意,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在上址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豹中豹」「超級瑪莉」各1台,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業,嗣於
101年6月14日18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玩機台2台、IC板2片及機台內賭資新台幣2,070元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11月4日下午10時5分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