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鳳秩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鳳
警維移0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零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縣鳳山市○○街八十之一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每次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與不詳姓
名已逃逸之男子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移送機關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