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顏文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