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上訴人 林弘昌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9樓被上訴人 陳俐彤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一百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案件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0八五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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