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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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附民原告 林弘昌 附民被告 陳俐彤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4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俐彤被訴誣告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為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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