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翟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翟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翟翔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
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翟翔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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