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韋綸(原名阮珈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韋綸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民國97年度訴字第15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鈞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30號,受刑人就其中妨害風化部分撤回上訴,其餘判決駁回確定,並經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8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