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秋霜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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