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秋霜 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更正為「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漏載「累犯」二字,爰裁定更正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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