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技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利引 被告 龎曉葳 即威勝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