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丁○○
戊○○乙○○甲○○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上開期日前補正 林氏 宗堂全體共有人之名冊,及全體共有人將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七七0之二八及七七0之二九地號二筆土地信託登記予被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