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 游琇伃
陳瑞榮 吳錫蓉 陳烱勳 陳崇仁 洪景隆 楊惠媛 顏金蘭 鄭治宇 黃志榮 張鳳娟 石力如 吳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陳佩瑜 被告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鳳珠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林易佑 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