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台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環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環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