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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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陳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易昌陳彥如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應具狀陳明原因事實,並提具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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