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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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俊德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俊德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