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劉煜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小銅鑼圈小段66、66-1、66-2、
67、67-1、67-2、67-4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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