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銘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惠敏┌──────────────────────────────────────┐│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和俊企業有│合作金庫商│104年12月15日│6,174元│UU0000000││││限公司許│業銀行二重│││││││偉勛│分行│││││├───┼─────┼─────┼───────┼─────┼─────┼──┤│002│登發實業有│玉山商業銀│105年1月31日│7,875元│CA0000000││││限公司│行迴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