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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