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上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 林淑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淑鳳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刑度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為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