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順奕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貳拾捌萬元│QI0000000││││公司│行湖口分行│││││├─┼────────┼───────┼────────┼───────────┼───────────┼──┤│2│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拾萬元│QI0000000││││公司│行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