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及九十二年四月間(聲請書漏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執保字第二七0號案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於緩刑前,受刑人另犯偽造文書罪,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三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確定,請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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