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 李金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原告與被告 洪明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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