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原告與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