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55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雅文
被 告 鄭庭莉 (即 鄭信雄 之繼承人)
鄭自良 (即鄭信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庭莉、鄭自良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戶籍謄本2
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