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明洲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說明,如債權人已起訴者,法院自無庸再命其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惟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給付利息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96年12月6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利息訴訟,本院並以96年度移調字第348號調解中,此有相對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影本1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相關保全程序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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