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良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良自民國102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致良因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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