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馨 、 魏恆守 、 魏百萱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王麗馨已於民國94年9月20日死亡,魏恆守則於100年12月23
日死亡,均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仍列王麗馨、魏恆守為被告,請確認是否更正。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王麗馨應連帶給付」,請確認聲明是否更正,並說明何人與何人負連帶責任。
被告魏百萱已於94年11月17日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
,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請具體說明何謂「無實體確定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