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曜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8條第
1項之強盜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7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黃宗揚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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