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150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經本院民國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