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90號上訴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乙○○被上訴人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