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